"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--
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(征求意见稿草稿2003年11月24日)
安全防护装置
车长大于6m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、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载火气车货汽车和载货牵引车应安装轮胎压力报警装置。
制动系
有关部分机动车应安装轮胎压力报警装置的要求,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。"
轮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--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-1997
行驶系
1 轮胎要求
1.1 轮胎的磨损:轿车、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.6mm;其他机动车转向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.2mm;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.6
mm。
1.2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。
1.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.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。
1.4 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长度应相同,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。
1.5 机动车转向轮不是装用翻新的轮胎。
1.6 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。
2 轮胎符合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符合,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符合规定的压力。
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--
第四条 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拖拉机、农用运输车、电瓶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、全挂牵引车,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机动车辆,不得进入高速公路。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。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。
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,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。最高时速,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;大型客车、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。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,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。
(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公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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